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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零小说网 www.90xsw.net,定秦曲无错无删减全文免费阅读!

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验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到,这种指导式的描述,并不是宋慈所担任过的官职能够做到的。因为宋慈还没有做过南宋的三司高级官员,还真的很难让自己的著作行文南宋全境。

    而文中有一个很大的纰漏,那就是嘉定十六年是公元1223年,宋慈并没有在这之前正式担任官职的记录,很有可能这个嘉定十六年,是指之后的敕书上表的时间,至于上表这个敕书的大臣到底是谁,暂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而《洗冤录集》当中有对于尸体死亡原因的一些表现的描述:

    二十五、尸首异处:

    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子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卷凸,两肩井耸,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系死后斫落。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下。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元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凭,即不要说口、鼻内灰烬。

    二十七、汤泼死: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疱不甚起。与其他所烫不同。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经久,皮肉腐烂见骨,其骨黪黑色。

    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凡服毒死,或时即发作,或当日早晚,若其药慢,即有一日或二日发。或有翻吐,或吐不绝,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

    中虫毒,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粪门内泻血。

    鼠莽草毒,江南有之。亦类中虫,加之唇裂,齿龈青黑色。此毒经一宿一日,方见九窍有血出。

    食果实、金石药毒者,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类拳手伤痕;或成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体****微有血;或腹胀,或泻血。酒毒,腹胀或吐、泻血。

    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时,遍身发小疱,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舌上生小刺疱绽出,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

    金蚕蛊毒,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口齿露出,上下唇缩,腹肚塌。将银钗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一云如是:只身体胀,皮肉似汤火疱起,渐次为脓,舌头、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与粪门皆露出,乃是中药毒、菌蕈毒之状。

    如因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乃是饮酒相反之状。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其色即见。

    凡检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讫,却用热糟醋自下盦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气熏蒸,黑色始现。如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则其毒气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就粪门上试探,则用糟、醋当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一升淘洗了,用布袱盛就所炊饭上炊。取鸡子一个,鸭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匀,依前袱起,着在前大米占米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鸭子大,毋令冷,急开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遮尸口、耳、鼻、臀、****之处,仍用新绵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数沸,将棉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仍用糟盘罨尸,却将棉絮盖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喷来棉絮上,不可近。后除去棉絮,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分明开说。此检验诀,曾经大理寺看定。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如阿魏,叶长尖,条蔓生,服三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鸡儿研细,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苏。如少迟,无可救者。

    ……

    从这一部分内容的描述来看,宋慈也许不是完全从现实中认识到死者的相应情况,而是以古时候流传的相关典籍或者是常识来认识到这些问题。

    但是毫无疑问的事情是,《洗冤录集》作为宋慈的著作,很明显是其心血所在。

    而后人认为宋慈作为现代法医学的鼻祖,也不无道理。(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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