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同恋是一种生活方式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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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同性男女,实施或使忍受猥琐行为者;或利用他人之穷困状态或公务或职务或类似的从属关系,令同性之人忍受或实施猥琐行为者;或以同性人猥琐为常业者,处以轻刑。致人死亡,而且这种死亡是行为者可预见的,处五年以上重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重刑。
在奥地利,有关同性恋的规定是,对于已满十八岁的男人与同性少年之间有猥琐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从事男性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性猥琐行为者,如不属于与少年猥琐的情形,处二年以下自由刑。
综上所述,西方各发达国家中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表现在,只要不违反以下三项原则,同性性行为即可不由法律追究,这三项原则是(一)不涉及未成年者;(二)不在公共场所进行;(三)双方自愿。换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发生在两个成年之间的、自愿的、私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据说,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承认同性恋同居者可以以家族名义纳税。一些法院确认了同性恋者向其同性“配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不少教堂还公开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在这些国家中,一些同性恋组织要求对不雇用同性恋者的公司进行报复。他们自己开办自己的酒吧、舞厅和夜总会。有些人甚至进入了教会领导阶层和政府机构。在澳大利亚,由于他们一度控制了某地区的立法机构,结果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杨遂全,第八十二——八十三页)
第三节、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
在基督教关于同性恋属于“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这一思想统治了十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从本世纪初开始松动。当然这一改变仅仅发生在那些曾经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态度的社会中,象中国、日本及其他一向对同性恋采取宽松态度的社会,并没有这种显著的变化。
在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变迁过程中,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评论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本世纪初年,由德国性学家赫兹菲尔德首先提出的。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被视为罪犯。他的观点受到社会科学界的重视,例如弗洛伊德就曾关注过这一新概念。
赫兹菲尔德本人作为德国犹太人、同性恋者和性学家,受到国纳粹德国的迫害,他在同性恋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确定无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够成立,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调查中所接触的一些同性恋者就不赞同“第三性”的概念,认为自己是完全正常的男性,不是什么“第三性”问题在于,究竟是只有证明了同性恋者在生理和心理上全都属于不同于男女两性的第三性,他们才应当拥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还是同性恋者仍就从属于原有的性别,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在九十年代的今天,似乎就连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了同性恋权利的现代观念的同性恋者。至于究竟这世界上是否存在着一种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男女两性都不同的“第三性人”仍是一个须作深入研究的问题。
对于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产生过巨大影响的第二人当推弗洛伊德。他在否定了同性恋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观点之后,进一步提出了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虽然弗洛伊德还没有象现代人那样,认同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而坚持认为它是一种性角色认同的“倒错”但却是他率先提出:医院是治不了同性恋的,因为它不是神经疾病。他的这一观点在一九三五年致美国一位夫人的著名信件中,表达得十分清楚。他在信中写到:“从来信猜想,您的儿子是同性恋者。您在谈到他的情况时没有使用”同性恋“一词,使我印象极深。我想请教夫人,您为何要避开这个词呢?的确,搞同性恋毫无好处;但并非恶习和堕落,也不算得是一种疾病,用不着为此害羞。古往今来,有许多极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恋者,其中有些是伟人,如柏拉图、米开郎基罗、达。芬奇等等。将同性恋视为犯罪而加以迫害是极不公正和残酷的。如果您对我还信不过,就请读h。蔼理士的著作吧!”(转引自阮芳赋,第一九四页)蔼理士在这一点上与弗洛伊德观点接近,他曾指出:“我个人的立场一向以为逆转(倒错)是一种变态,而不是疾病。”(蔼理士,第二八九页)
迟至一九七三年,弗洛伊德关于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才终于被大多数精神病医生所接受,其标志是,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在一九七三年以压倒多数票将同性恋者从精神病患者的队伍中分离了出去。在此之前,同性恋一直被列在美国精神病诊疗手册上。这一事件极大地影响了一般公众对同性恋的看法。关于同性恋是否疾病这一问题,目前不少国家采取了一个既不认定是病也不认定非病的折衷方案,即那些自我认定有病的同性恋者就认定为有病;那些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适者则被认定为无病。在人们对待同性恋态度的变迁史中有过重大影响的第三个人是金西。他的理论特色在于从统计学角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看待同性恋现象的新视角。
金西在谈到男同性恋现象时指出:“如果没有社会的禁忌和个人的内心冲突,同性性行为本来会比异性性行为多得多。”他提请人们注意:“如果执行法律的官员能够象大多数人预料的那样具有效率,那至少有白分之八十五的男性青年人口可以判为性罪犯。”他还指出:“把同性性行为说成精神病或人格变形的观点,也已被我们上述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所推翻。心理学家和临床医生一般都已不再要求一个人勉强顺从特殊的行为模式。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最有水平的心理医生已经不再试图改造病人的行为,而是致力于帮助他自我接受,并且引导他认识到自己并不必然与社会公开对抗。当然,同性性行为者中也有一些人有神经症状,但往往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而不是跟社会恐怕不是因为他们有神经病才去从事同性性活动,而是由于他们有了同性性行为并遭到社会反对,才产生了神经症。”(金西,第二一四页)在金西看来,神经症并非同性恋之因,而是同性恋之果。过去人们一向信以为真的“同性恋是疾病”的说法,不过是一个因果倒置的说法。
金西对同性恋的观点的重大意义在于,他彻底否定了对性活动作道德判断的作法,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即任何在生物学上可能的事物,其本身并不是内在有害的,因而不能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虽然这一观点一直遭人非议,但它却构成了金西对一种激进的性价值观所作的最重要的贡献。由于这一立场意义十分重大,我们以下引述了金西论点的精华,以便人们对他的论点有更加切实的了解。
首先他从统计学的角度提出问题:“审理因同性性行为而被捕的的人时,法官应该牢记:这个城市全体男性中近百分之四十的人,在其一生的某些时候也应该按同样罪名被逮捕,而且,这个城市所有单身男性中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人也都应该在同一年中按同罪被逮捕。”
其次,他从道德角度为同性恋作了辩护:“如果考虑到我们的数据得自于各个社会阶层、各个职业和各种年龄,那么那些努力强化性法律的警察和法官,那些大声疾呼强化法律(尤其是反“性变态”法律)的教士、商人和其他群体,实际上同性性行为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并不比他们那个阶层的其他人低。有人会认为,不管同性性行为在总人口中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有多高,它本身的不道德实质就必然招来社会的镇压。有人则干脆主张:筛选审查所有的人,对任何有同性性行为倾向的人都加以“治疗”或“隔离”这种行为就会被彻底消灭干净我们的数据表明,如果照此办理,至少要隔离三分之一的男性。”
最后,在指出了这种作法本身的荒谬之后,金西又预言了同性恋作为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性质,并提出它是人类的能力的表现这一惊世骇俗的观点:“即使真的实现这一计划,真的把所有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从今日社会中消灭干净,人们也没有丝毫理由相信它的发生率会在下一代人中有任何实质性的降低。从历史之初起,同性恋性行为就一直是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是因为:它是人类拥有多种能力的一种表现,而这样的多种能力正是人类的安身立命之本。”(金西,第二一五——二一七页)考虑到四十年代末笼罩着美国社会的严峻道德气氛,金西阐述自己关于同性恋的观点的勇气实在令人钦佩,难怪他的著作能够振声发聩,使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为之一变。
在对待同性恋态度上形象最大的第四位人物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他的影响在我们看来,又是所有四位人物当中最为深刻的。马尔库塞在同性恋问题上的观点,是他整个思想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基调在于批判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蔑视爱欲和摧残人生,无情地揭示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人们丧失了完整的美感和爱欲这一事实。
马尔库塞的主要论点是主张使整个身体而不仅仅是生殖器官成为性感的主体和目标,所以他不但不反对同性恋,而且指出:同性恋是性欲讨厌服从生殖秩序而发出的抗议,是性欲对保障生殖秩序的制度提出的抗议。所谓“生殖秩序”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正规的性关系应当仅以生殖为目的,否则就是越轨行为。避孕的xìng交、不能生殖的异性xìng交和同性xìng交都是不道德的。按照这种逻辑,那些不知道xìng交与生殖之间的联系的人的性行为就是越轨行为;而那些以为同性xìng交可以受孕的性行为却不属于越轨行为了。
在马尔库塞看来“性反常”本身无视生殖秩序的压抑的要求;坚持以快乐为性的目的。性反常者是与现实原则相对立的快乐原则的拥护者,因为性反常行为表现了某种不受时间空间和对象选择限制的性活动,表现了不受性器官限制的多种形态的性活动。他们对当代文明必然造成的部分丧失性特征的个人构成了威胁。马尔库塞并不是认为怎么做都可以,而是对所谓“性反常行为”加以认可,认为这种行为的基础是受到压抑的人类潜能与自发性的释放。他认为同性恋现象中包含着革命的潜力,是对生殖秩序的反叛,同时指明了某种更充分的爱欲意义,代表了肉体的可能性的充分实现。
除了对性行为的生育目的的反叛,更有人从美学角度来理解同性恋的爱欲。莱文森从这一角度提出的重要论点与马尔库塞的观点十分接近。他认为,在古希腊人那里,性属于美学领域。也就是说,古希腊人被所有的美的东西所吸引,而不论它属于男性还是属于女性。他们不注重对象的性别,只注意它是美的还是不美的。他们在男女两性之间不加区分,认为没有绝对的界限,没有只吸引此性不吸引彼性的东西。因此,在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吸引力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吸引力不以性器官的区别为基础,而是服从于秘密的美学原则。对象可以很容易地从男性转到女性,在xìng交色认同下可以认为是中性的。(莱文森,第四三——四四页)其实,弗洛伊德也表达过类似的思想,它指出:“古代于现代情欲生活的差别里最为惊人的是:古人看重本能本身,而我们太强调对象的重要性。古人视本能为万有之源,甚至不惜因而提升低级的性对象;我们则蔑视本能的活动本身,只有面对美好的对象时,我们才能从容其活动。”(弗洛伊德,第五一页)
总而言之,自从以上述各位大思想家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运动兴起之后,一种对同性恋的全新的观点迅速在公众中传播开来,即认为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象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即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生活方式。人们对于这种有异于常人的少数人的行为方式有了更大的容忍度。
一九七八年,社会学家鲍曼对三二一名异性恋者的研究表明,他们对同性恋的态度比许多同性恋者和立法者宽容得多。他们中得大多数人不但不反对同性恋,反而赞成取消对同性恋的种种制裁措施。持这种宽容态度的人们具有下列特征:年轻、无宗教信仰以及交过同性恋朋友等等。(鲍曼,一九七九年)
尽管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性恋本人的自我评价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不可否认,仍旧有不少人继续保持着对同性恋倾向的否定态度。在一九八三年美国举行的一次民意测验中,虽然有百分之六十五的人认同同性恋者应当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但只有百分之三十二的人赞成把同性恋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来看待。尤其在发现了同性恋者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这一事实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反感有所回升。美国前总统里根的助手布坎南在报上写到:“可怜的同性恋者,他们已经向自然宣战,而现在,自然正在施以可怕的报复。”无独有偶,我国一位性病专家在北京召开的爱滋病国际研讨会上居然说:“爱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者的惩罚。”在一九八三年夏天,一位美国牧师居然建议把同性恋者圈在一起,像对待有病的动物一样,把他们隔离起来。由此可见,人们对同性恋的厌恶和仇视还远未消除。但是,正如一位社会学家所说的那样:“在越来越多的地区,人们显得越来越宽容,总的趋势是,同性恋者正在逐渐取得应有的自由和权利。”(斯马,第八四页)
未成年同性男女,实施或使忍受猥琐行为者;或利用他人之穷困状态或公务或职务或类似的从属关系,令同性之人忍受或实施猥琐行为者;或以同性人猥琐为常业者,处以轻刑。致人死亡,而且这种死亡是行为者可预见的,处五年以上重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重刑。
在奥地利,有关同性恋的规定是,对于已满十八岁的男人与同性少年之间有猥琐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从事男性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性猥琐行为者,如不属于与少年猥琐的情形,处二年以下自由刑。
综上所述,西方各发达国家中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表现在,只要不违反以下三项原则,同性性行为即可不由法律追究,这三项原则是(一)不涉及未成年者;(二)不在公共场所进行;(三)双方自愿。换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发生在两个成年之间的、自愿的、私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据说,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承认同性恋同居者可以以家族名义纳税。一些法院确认了同性恋者向其同性“配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不少教堂还公开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在这些国家中,一些同性恋组织要求对不雇用同性恋者的公司进行报复。他们自己开办自己的酒吧、舞厅和夜总会。有些人甚至进入了教会领导阶层和政府机构。在澳大利亚,由于他们一度控制了某地区的立法机构,结果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杨遂全,第八十二——八十三页)
第三节、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
在基督教关于同性恋属于“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这一思想统治了十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从本世纪初开始松动。当然这一改变仅仅发生在那些曾经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态度的社会中,象中国、日本及其他一向对同性恋采取宽松态度的社会,并没有这种显著的变化。
在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变迁过程中,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评论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本世纪初年,由德国性学家赫兹菲尔德首先提出的。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被视为罪犯。他的观点受到社会科学界的重视,例如弗洛伊德就曾关注过这一新概念。
赫兹菲尔德本人作为德国犹太人、同性恋者和性学家,受到国纳粹德国的迫害,他在同性恋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确定无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够成立,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调查中所接触的一些同性恋者就不赞同“第三性”的概念,认为自己是完全正常的男性,不是什么“第三性”问题在于,究竟是只有证明了同性恋者在生理和心理上全都属于不同于男女两性的第三性,他们才应当拥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还是同性恋者仍就从属于原有的性别,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在九十年代的今天,似乎就连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了同性恋权利的现代观念的同性恋者。至于究竟这世界上是否存在着一种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男女两性都不同的“第三性人”仍是一个须作深入研究的问题。
对于如何看待同性恋现象产生过巨大影响的第二人当推弗洛伊德。他在否定了同性恋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观点之后,进一步提出了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虽然弗洛伊德还没有象现代人那样,认同同性恋只不过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而坚持认为它是一种性角色认同的“倒错”但却是他率先提出:医院是治不了同性恋的,因为它不是神经疾病。他的这一观点在一九三五年致美国一位夫人的著名信件中,表达得十分清楚。他在信中写到:“从来信猜想,您的儿子是同性恋者。您在谈到他的情况时没有使用”同性恋“一词,使我印象极深。我想请教夫人,您为何要避开这个词呢?的确,搞同性恋毫无好处;但并非恶习和堕落,也不算得是一种疾病,用不着为此害羞。古往今来,有许多极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恋者,其中有些是伟人,如柏拉图、米开郎基罗、达。芬奇等等。将同性恋视为犯罪而加以迫害是极不公正和残酷的。如果您对我还信不过,就请读h。蔼理士的著作吧!”(转引自阮芳赋,第一九四页)蔼理士在这一点上与弗洛伊德观点接近,他曾指出:“我个人的立场一向以为逆转(倒错)是一种变态,而不是疾病。”(蔼理士,第二八九页)
迟至一九七三年,弗洛伊德关于同性恋不是疾病的观点才终于被大多数精神病医生所接受,其标志是,美国精神病学协会在一九七三年以压倒多数票将同性恋者从精神病患者的队伍中分离了出去。在此之前,同性恋一直被列在美国精神病诊疗手册上。这一事件极大地影响了一般公众对同性恋的看法。关于同性恋是否疾病这一问题,目前不少国家采取了一个既不认定是病也不认定非病的折衷方案,即那些自我认定有病的同性恋者就认定为有病;那些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不适者则被认定为无病。在人们对待同性恋态度的变迁史中有过重大影响的第三个人是金西。他的理论特色在于从统计学角度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看待同性恋现象的新视角。
金西在谈到男同性恋现象时指出:“如果没有社会的禁忌和个人的内心冲突,同性性行为本来会比异性性行为多得多。”他提请人们注意:“如果执行法律的官员能够象大多数人预料的那样具有效率,那至少有白分之八十五的男性青年人口可以判为性罪犯。”他还指出:“把同性性行为说成精神病或人格变形的观点,也已被我们上述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所推翻。心理学家和临床医生一般都已不再要求一个人勉强顺从特殊的行为模式。事实上,越来越多的最有水平的心理医生已经不再试图改造病人的行为,而是致力于帮助他自我接受,并且引导他认识到自己并不必然与社会公开对抗。当然,同性性行为者中也有一些人有神经症状,但往往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而不是跟社会恐怕不是因为他们有神经病才去从事同性性活动,而是由于他们有了同性性行为并遭到社会反对,才产生了神经症。”(金西,第二一四页)在金西看来,神经症并非同性恋之因,而是同性恋之果。过去人们一向信以为真的“同性恋是疾病”的说法,不过是一个因果倒置的说法。
金西对同性恋的观点的重大意义在于,他彻底否定了对性活动作道德判断的作法,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即任何在生物学上可能的事物,其本身并不是内在有害的,因而不能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虽然这一观点一直遭人非议,但它却构成了金西对一种激进的性价值观所作的最重要的贡献。由于这一立场意义十分重大,我们以下引述了金西论点的精华,以便人们对他的论点有更加切实的了解。
首先他从统计学的角度提出问题:“审理因同性性行为而被捕的的人时,法官应该牢记:这个城市全体男性中近百分之四十的人,在其一生的某些时候也应该按同样罪名被逮捕,而且,这个城市所有单身男性中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人也都应该在同一年中按同罪被逮捕。”
其次,他从道德角度为同性恋作了辩护:“如果考虑到我们的数据得自于各个社会阶层、各个职业和各种年龄,那么那些努力强化性法律的警察和法官,那些大声疾呼强化法律(尤其是反“性变态”法律)的教士、商人和其他群体,实际上同性性行为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并不比他们那个阶层的其他人低。有人会认为,不管同性性行为在总人口中的发生率和实施频率有多高,它本身的不道德实质就必然招来社会的镇压。有人则干脆主张:筛选审查所有的人,对任何有同性性行为倾向的人都加以“治疗”或“隔离”这种行为就会被彻底消灭干净我们的数据表明,如果照此办理,至少要隔离三分之一的男性。”
最后,在指出了这种作法本身的荒谬之后,金西又预言了同性恋作为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性质,并提出它是人类的能力的表现这一惊世骇俗的观点:“即使真的实现这一计划,真的把所有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从今日社会中消灭干净,人们也没有丝毫理由相信它的发生率会在下一代人中有任何实质性的降低。从历史之初起,同性恋性行为就一直是人类性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主要是因为:它是人类拥有多种能力的一种表现,而这样的多种能力正是人类的安身立命之本。”(金西,第二一五——二一七页)考虑到四十年代末笼罩着美国社会的严峻道德气氛,金西阐述自己关于同性恋的观点的勇气实在令人钦佩,难怪他的著作能够振声发聩,使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为之一变。
在对待同性恋态度上形象最大的第四位人物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他的影响在我们看来,又是所有四位人物当中最为深刻的。马尔库塞在同性恋问题上的观点,是他整个思想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基调在于批判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蔑视爱欲和摧残人生,无情地揭示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人们丧失了完整的美感和爱欲这一事实。
马尔库塞的主要论点是主张使整个身体而不仅仅是生殖器官成为性感的主体和目标,所以他不但不反对同性恋,而且指出:同性恋是性欲讨厌服从生殖秩序而发出的抗议,是性欲对保障生殖秩序的制度提出的抗议。所谓“生殖秩序”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正规的性关系应当仅以生殖为目的,否则就是越轨行为。避孕的xìng交、不能生殖的异性xìng交和同性xìng交都是不道德的。按照这种逻辑,那些不知道xìng交与生殖之间的联系的人的性行为就是越轨行为;而那些以为同性xìng交可以受孕的性行为却不属于越轨行为了。
在马尔库塞看来“性反常”本身无视生殖秩序的压抑的要求;坚持以快乐为性的目的。性反常者是与现实原则相对立的快乐原则的拥护者,因为性反常行为表现了某种不受时间空间和对象选择限制的性活动,表现了不受性器官限制的多种形态的性活动。他们对当代文明必然造成的部分丧失性特征的个人构成了威胁。马尔库塞并不是认为怎么做都可以,而是对所谓“性反常行为”加以认可,认为这种行为的基础是受到压抑的人类潜能与自发性的释放。他认为同性恋现象中包含着革命的潜力,是对生殖秩序的反叛,同时指明了某种更充分的爱欲意义,代表了肉体的可能性的充分实现。
除了对性行为的生育目的的反叛,更有人从美学角度来理解同性恋的爱欲。莱文森从这一角度提出的重要论点与马尔库塞的观点十分接近。他认为,在古希腊人那里,性属于美学领域。也就是说,古希腊人被所有的美的东西所吸引,而不论它属于男性还是属于女性。他们不注重对象的性别,只注意它是美的还是不美的。他们在男女两性之间不加区分,认为没有绝对的界限,没有只吸引此性不吸引彼性的东西。因此,在异性恋和同性恋的吸引力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吸引力不以性器官的区别为基础,而是服从于秘密的美学原则。对象可以很容易地从男性转到女性,在xìng交色认同下可以认为是中性的。(莱文森,第四三——四四页)其实,弗洛伊德也表达过类似的思想,它指出:“古代于现代情欲生活的差别里最为惊人的是:古人看重本能本身,而我们太强调对象的重要性。古人视本能为万有之源,甚至不惜因而提升低级的性对象;我们则蔑视本能的活动本身,只有面对美好的对象时,我们才能从容其活动。”(弗洛伊德,第五一页)
总而言之,自从以上述各位大思想家为代表的理性主义运动兴起之后,一种对同性恋的全新的观点迅速在公众中传播开来,即认为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象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即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生活方式。人们对于这种有异于常人的少数人的行为方式有了更大的容忍度。
一九七八年,社会学家鲍曼对三二一名异性恋者的研究表明,他们对同性恋的态度比许多同性恋者和立法者宽容得多。他们中得大多数人不但不反对同性恋,反而赞成取消对同性恋的种种制裁措施。持这种宽容态度的人们具有下列特征:年轻、无宗教信仰以及交过同性恋朋友等等。(鲍曼,一九七九年)
尽管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性恋本人的自我评价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不可否认,仍旧有不少人继续保持着对同性恋倾向的否定态度。在一九八三年美国举行的一次民意测验中,虽然有百分之六十五的人认同同性恋者应当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但只有百分之三十二的人赞成把同性恋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来看待。尤其在发现了同性恋者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这一事实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反感有所回升。美国前总统里根的助手布坎南在报上写到:“可怜的同性恋者,他们已经向自然宣战,而现在,自然正在施以可怕的报复。”无独有偶,我国一位性病专家在北京召开的爱滋病国际研讨会上居然说:“爱滋病是上帝对同性恋者的惩罚。”在一九八三年夏天,一位美国牧师居然建议把同性恋者圈在一起,像对待有病的动物一样,把他们隔离起来。由此可见,人们对同性恋的厌恶和仇视还远未消除。但是,正如一位社会学家所说的那样:“在越来越多的地区,人们显得越来越宽容,总的趋势是,同性恋者正在逐渐取得应有的自由和权利。”(斯马,第八四页)